中国民主同盟组织发展暂行条例(修订)
(2005年9月27日民盟九届中常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盟的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高盟员的素质,使盟的组织发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和《关于民主党派组织发展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各民主党派中央关于加强自身建设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关于进一步做好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以及本盟的实际,制定《中国民主同盟组织发展暂行条例》。
第二条 中国民主同盟是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参政党。盟的组织发展应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有利于加强自身建设,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参政党的作用,继承和发扬盟的优良传统,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三条 组织发展的基本方针是:坚持以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工作的知识分子为主、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主、坚持以有一定代表性的中上层知识分子为主,注重政治素质,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地稳步发展。
第四条 组织发展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是为了工作和在工作中发展,把组织发展与搞好参政议政、加强自身建设,尤其是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结合起来。
第五条 注重质量是本盟组织发展工作的核心问题,要坚持政治标准,发展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社会影响的代表性人士入盟,充分体现盟的特色和优势。
第六条 坚持入盟自愿原则。
第二章 发展盟员程序
第七条 凡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自愿遵守《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可以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同盟。
第八条 入盟申请人应向所在单位盟的基层组织递交入盟申请书及个人简历。若申请人所在单位无盟的基层组织,则可向所在地盟的地方组织提出。
第九条 对符合本盟发展条件的申请人,基层组织应指派专人与其联系,进行必要的了解,增强申请人对盟的认识。
第十条 被列为发展对象的申请人,对盟的性质、纲领和优良传统应当了解,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
第十一条 对被列为发展对象的申请人要进行考察。与入盟申请人所在单位中共党组织协商,了解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和工作情况;听取申请人所在基层盟组织及盟员的意见;发展非户口所在地成员,应向其原单位了解情况。通过认真的考察,把好质量关。
第十二条 建立发展盟员的培养教育制度。发展前,一般应有6个月以上的培养教育期。
第十三条 要有两名盟员作为入盟介绍人。入盟介绍人应本着对盟组织负责的精神,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工作表现有全面的了解。介绍人要指导入盟申请人认真填写《中国民主同盟入盟申请表》。经介绍人审核签名后,上交基层组织。
第十四条 吸收新盟员应该经过基层组织讨论通过。通过后基层组织应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基层组织公章,并按程序呈报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委员会审核、批准,层报盟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十五条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应在申请表上加盖组织公章并注明批准日期;给本人发入盟通知并通知所在基层盟组织和工作单位。
第十六条 新盟员的入盟时间自批准之日算起。
第十七条 地市级以上委员会(含地市级)必要时可直接吸收盟员,具体办法参照本章有关程序施行。
第十八条 地方组织要适时举办新盟员培训班,组织新盟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特别是关于新时期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制度的论述,学习正确分析与认识形势,学习《盟章》,了解盟的光荣历史和优良传统,正确认识盟的性质、地位、任务和作用,提高遵守《盟章》的自觉性。
第三章 发展盟员的若干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为了搞好盟的新老交替和政治交接,要重点吸收政治素质好、知识层次高、代表性强的中青年知识分子入盟。
第二十条 要重视高等院校的组织发展工作,以保持本盟自身的特色和优势。同时也要注意适当吸收其他方面的知识分子,使盟的知识和专业结构适应本盟参政议政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发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要从严掌握,择优、少量发展其中政治素质好、层次高、与民盟重点分工范围相关的代表性人士。
第二十二条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入盟除应符合《盟章》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已作一定政治安排或担任一定的社会职务;(2)私营企业主还应具备以下条件:诚实守信,合法经营,遵纪守法,热爱公益事业,在同行业中影响好、代表性强。
第二十三条 发展新的社会阶层代表性人士,需征得省级组织的同意。发展私营企业主,应事先与其所在的中共党委统战部门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入盟后,还应严格组织生活、加强管理,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发展高层次无党派代表人士入盟,应根据2004年《纪要》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事先与同级中共党委、中央统战部及民盟中央沟通情况,听取意见。
第二十五条 1998年、1999年《纪要》中提出,每年的盟员净增率以不超过5%为宜,由盟中央从总体上掌握,不是各级盟组织的发展指标。盟的各级组织关键是要严格履行发展盟员程序,坚持发展符合条件的盟员。
第二十六条 一般不在没有盟组织的县(县级市)发展成员。
第二十七条 在知识分子不集中、知识层次又相对较低的单位,不要新建基层组织。新建基层组织要充分考虑民盟的重点分工范围,注意合理分布。
第二十八条 不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宗教教职人员中发展盟员。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条例适用于本盟各级组织。
第三十条 凡盟内有关组织发展的其它规定,与本暂行条例有悖的,均以本暂行条例为准。
第三十一条 经中常会授权,本暂行条例由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授权民盟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本暂行条例。